保姆接娃时未戴头盔 遇车祸受伤向雇主索赔被驳回

发布时间:2026-01-05  来源:中国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]

  2021年,李某(家政服务人员)与张某(雇主)及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(信息提供方)签订《家政服务合同》,约定由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张某的要求,向张某介绍李某提供家政服务。根据合同约定,张某选择李某为其提供保姆服务,包括家居保洁,衣物洗涤、熨烫与保养,家庭采购,简易家庭餐制作,做晚餐,手洗衣服,接送孩子上学,课外辅导,厨房打扫卫生等。合同签订后,双方一直按约履行合同。

  2022年10月,李某骑电动自行车接送小孩时发生交通事故,致李某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、头皮裂伤。雇主张某认可电动车系其提供,并且向保姆李某提供了头盔,但李某在骑车过程中并未佩戴。李某称张某确实向其提供了头盔,但因为着急出门,所以没有佩戴。

  根据交巡警出具的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》,李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。双方经协商未果,李某向法院起诉,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、财产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.2万余元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的争议焦点是,张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,是否存在过错。首先,李某根据张某指示提供的劳务系接送小孩,该内容并未超过《家政服务合同》约定内容;其次,张某提供电动自行车,同时提供了护具,李某作为理性成年人,应当预见不佩戴护具可能造成自身损害;最后,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》已确定本次交通事故李某负主要责任。

  综前所述,法院认为张某对李某提供劳务所受到损害不存在过错,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,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,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,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本案中,保姆李某未佩戴雇主张某提供的头盔,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,且负事故主要责任,作为雇佣方的张某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,且在事后基于人道主义对李某进行了一定补偿,并不存在过错,故不应承担责任。

  “谁受伤谁有理”“有损失即赔偿”显然有悖社会常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张某作为雇主,为李某履行合同约定内容提供了电动车和护具,李某作为理性成年人选择不予佩戴而受到损害,若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有违公平。故本案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,认定张某对李某提供劳务所受到的损害不存在过错,判决驳回原告诉求,依法保障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。

  现实生活中,家政服务人员应当规范履职,提高风险意识,增加防范措施,雇主应及时排除安全隐患,共同营造良好安全的家政服务工作环境。

  (作者:李胜男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
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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